欧盟议会于2010年11月底,以压倒性的投票结果,通过2002/95/EC -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特定有害物质禁用指令(即欧盟RoHS指令) 的修订版。新修订的RoHS指令包含扩大管制范围(包括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)、将来增加新的限用物质的程序规定、更严格的执法和产品召回机制,以及将采用CE标示等规定。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:
☆ 将取代先前的RoHS 指令;
☆ 将扩大至所有电子电气设备,包括医疗器材以及监控设备;即依赖电流或电磁场工作,或产生、传输和测量电流及电磁场,设计使用电压为不超过交流1000V或直流1500V的产品。
☆ 新增第11类,为先前10大类未定义在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,但有8年的缓冲期;此举目的在于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均须受RoHS所规范。特别提出电子电气设备产品的电源线、耗材及其配件,亦需受指令所管控.
☆ 将与欧盟REACH法规(EC - No 1907/2006) 取得共识和协调;
☆ 对于生产商、进口商和分销商有更明确的定义及规范其职责;
☆ 符合要求的产品采用CE 标示;
☆ 符合性声明;
☆ 新增执法、文件保存、产品召回以及授权通报等相关要求;
☆ 增加4中需“优先评估”使用的物质HBCDD、DEHP、DBP和BBP。将现行管控的六项物质及限量明确列为Part A 物质,物质种类及限量未变。但管控清单中增加7 类物质作为Part B物质(溴化阻燃剂、氯化阻燃剂、氯化增塑剂、PVC 、DEHP 、DBP 和BBP),计划在新法规生效后42个月后首先在8大类产品中进行管控。另外将7 种物质(砷化物、铍及其化合物、三氧化锑、三氧化二镍、BPA、除溴化阻燃剂外的其它溴化有机物、除氯化阻燃剂和氯化增塑剂外的其它氯化有机物)列入Annex III,计划在将来重点考虑,纳入管控。
☆ 生产商可任命授权代表,以履行CE标示指令和RoHS 指令的相关要求。欧洲委员会已于2011年3月21日正式通报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(WTO/TBT)。RoHS修订版将于今年6或7月份在欧盟公报上正式公布,并于公布后20天生效。一旦公布后,欧盟各成员国需在18个月内转成国内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