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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CE认证
欧盟CE认证
欧盟
CE
认证介绍
CE
标志是一种安全
标志,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。凡是贴有
“
CE
”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,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,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。
在欧盟市场
CE
标志属强制性
标志,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,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,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,就必须加贴
CE
标志,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《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》指令的基本要求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。
“
CE
”
两字,是从法语
“Communate Europpene”
缩写而成,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。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(简称欧盟)。近年来,在欧洲经济区(欧洲联盟、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,瑞士除外)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,
CE
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,
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、卫生、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。
在过去,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,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,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,
CE
应运而生。因此,
CE
代表欧洲统一(
CONFORMITE EUROPEENNE
)。事实上,
CE
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
"
这一词组的缩写,原来用英语词组
EUROPEAN COMMUNITY
缩写为
EC
,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
COMMUNATE EUROPEIA
,意大利文为
COMUNITA EUROPEA
,葡萄牙文为
COMUNIDADE EUROPEIA
,西班牙文为
COMUNIDADE EUROPE
等,故改
EC
为
CE
。当然,也不妨把
CE
视为
CONFORMITY WITH EUROPEAN
(
DEMAND
)(符合欧洲(要求))。
CE
标志的意义在于:用
CE
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
CE
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(
Essential Requirements
),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
/
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,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。有关指令要求加贴
CE
标志的工业产品,没有
CE
标志的,不得上市销售,已加贴
CE
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,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,要责令从市场收回,持续违反指令有关
CE
标志规定的,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。
CE
产品名录
低电压电器产品
家用电器:真空吸尘器、电熨斗、洗碗机、电炊具、洗衣机、电动剃须刀、电动卷发器、微波炉、电动清扫机、电风扇、电视机、录像机、
VCD
机、音响等。
工业用电器:
不间断电源、稳压电源、闭路电视监视警报系统、灯具电光源等。
个人防护设备:橡胶手套、太阳眼镜、当风镜等。
简单医疗器械:老花镜、医用担架、手术刀等。
机械产品
农业及食品机械:
输送机、粉磨机、包装机等。
掌上型机械:
掌上型磨光机、手砂轮等。
移动作业机械:
推土机、压路机、挖掘机等。
起重机械:
升降机、卷扬机、起重机等。
地下作业机械:
采煤机、掘进机、打桩机等。
木工用电动工具及机床:
刮削机、电铣、抛光机等。
CE
认证
相关指令
1
、
机械指令(
Machinery Directive
)
98/37/EC 98/79/EC
2
、
电磁兼容指令(
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
)
89/336/EEC 92/31/EEC 93/68/EEC 2004/108/EC
3
低电压指令(
Low Voltage Directive
)
3/23/EEC 93/68/EEC
4
、
简单压力容器指令(
Simple Pressure-vessels Directive
)
87/404/EEC 90/488/EEC 93/68/EEC
5
、
压力设备指令
(
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
)
97/23/EC
6
、燃气用具指令(
Gas Appliances Directive
)
90/396/EEC 93/68/EEC
7
、
娱乐用船只指令(
Recreational Craft (Boats) Directive
)
94/25/EC
8
、玩具指令
(Toys Directive) 88/378/EEC 1.1.1990
9
、建筑产品
(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) 89/106/EEC 27.6.1991
10
、个人防护设备指令
(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Directive) 90/686/EECas amended 1.7.1995
11
、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
(Non-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Directive) 90/384/EEC 1.1.1993
12
、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
(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) 90/385/EEC 1.1.1993 1.1.1995
13
、普通医疗器械指令
(Medical Devices-general Directive) 93/42/EEC 1.1.1995 15.6.1998/4/3
14
、电信终端设备指令
(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ement Directive)91/263/EEC 6.11.1992
15
、锅炉指令
(Boilers Directive) 92/42/EEC 1.1.1994 1.1.1998
16
、爆破器材指令
(Explosives Directive) 93/15/EEC 1.1.1995 1.1.2003
17
、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
(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 Directive)
93/97/EEC 1.5.1995 1.5.1997
18
、升降设备
(COM(92)35 COM(93)240Com Pos.25/94 1.1.1998 1.1.2000
19
、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
(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Directive)
94/9/EC 1.3.1996 1.7.2003
20
、非简单压力容器
(Non-simple Pressure Vessels Directive)
Proposal:COM(93)319 1.7.1996 1.1.1999
21
、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
(Non-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Directive)
90/384/EEC
CE
认证
符合的程序
1
、制造商相关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。
2
、申请人填写
CE-marking
申请表,将申请表
,
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
给实验室(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)。
3
、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。
4
、申请人确认报价,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。
5
、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。
6
、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,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
认证
费用。
7
、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。
8
、技术文件审阅包括:
a
、文件是否完善。
b
、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(英语、德语或法语)书写。
9
、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
,
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。
10
、如果试验不合格,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,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
行改进。如此,直到试验合格。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
行更
改,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。
11
、本页第
9
、
10
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,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。
12
、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。
13.
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(
TCF
),以及
CE
符合证明(
CO
C
),及
CE
标志。
14
、申请人签署
CE
保证自我声明,并在产品上贴附
CE
标示。
CE
认证
需提交的资料
1.
产品使用说明书。
2.
产品设计文件(包括结构图,线路图)。
3.
产品技术条件(或企业标准)
4.
产品电原理
(PCB Layout)
图
5.
产品线路图
6.
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
(
请选用有欧洲
认证
标志的元器件
)
7.
整机或元部件
认证
书复印件
8.
其它需要的资料
CE
标志尺寸标准
欧洲对于
CE
标志的大小,有包装上的规定,其中
CE
字的高度至少要
5mm,
而
CE
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
12mm
,
CE
字体的宽度,应不少于
5
分之
1
。厚度至少要高度的
1/5
(在此至少要
20×1/5
=
4mm)
如图外围半径为
10mm
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
80
%(
10×0.8
=
8mm)
图为高度
2
公分的
CE
标示范例。
CE
认证
认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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